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的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