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回收和利用生产中产生的放散煤气、中低温烟气、尾气以及锅炉的余热、余压等。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废水资源,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废液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