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