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森林公园设立后,需要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