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