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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