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江河道整治完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将三江河道的沿河栏杆、公共绿地等设施移交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