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天主教教区或者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