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