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山林,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书;权属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或者变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