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