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的批准文件无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