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