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