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