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