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