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停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歇业的,应当提前20日提请市交通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