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本条例实施前原有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完善停靠站、候车亭和线路牌等设施建设,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配套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