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