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