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以及公路路产赔偿费、补偿费中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的经费。

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

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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