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扶贫工作应当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列为扶贫重点范围。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