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