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