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成人教育。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自治县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