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