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