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四)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五)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