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