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节和监督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制定或调整运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