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报失。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查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