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付车费:(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本车次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四)未经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