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