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