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执行《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兴建、改建国家干线公路(国道)和省干线公路(省道)及架设输变电线占用林地、伐除林木的,减半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