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初审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