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