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