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