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