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