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