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依法没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交由指定单位解体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