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没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交由指定单位解体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