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规划、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