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除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外,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