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