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有效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