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有适当比例;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和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