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