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采砂、采石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治水害,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严禁砍伐水源林和在河道里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合理开发水资源,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或者承包经营水利水电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在科学论证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主审批自治县内的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自治县内的水资源费,并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